河北省出台全国首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
让社区矫正工作既有力度更有温度
河工新闻网讯(记者哈欣)9月21日,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)。该规定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,全国首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,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若干规定》共32条,作为小切口立法,一方面紧密结合基层社会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,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,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;另一方面更加聚焦创新教育帮扶手段,细化增加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内容,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和遵守社会规范,更好融入社会,让社区矫正工作既有力度,更有温度,实现“管得住,矫得好”。
明晰部门权责,是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。《若干规定》明确了政府、司法行政部门、教育、民政、人社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管理职责,整合村(居)民委员会、网格员、人民调解员等基层力量参与,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融合。同时,将京津冀社区矫正执法协作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等实践成果固化为法规规范,在协同维护京津冀区域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做出了规定。
《若干规定》明确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,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,实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、监督管理等情况的实时查询。司法行政、教育、民政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,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帮扶、生活救助、就业创业服务、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进行共享。
聚焦助推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,《若干规定》完善细化了帮扶条款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,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,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、未成年人和存在再犯罪风险的,分别建立有适宜人员参加的矫正小组。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修复活动,及时疏导心理情绪、纠正行为偏差、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,提升融入社会能力。
在此基础上,《若干规定》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帮扶、社会保险、医疗保障、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;尤其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社区矫正对象有继续就学意愿的,明确了教育部门的相应职责;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方面的内容。重点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原则、方式、信息保护和义务教育等做了明确,依法实现“精细管理、精准矫正、精心帮扶”。